新闻详情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信息(2020年第2期)

点击数:1748 时间:2020/07/09

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信息

 

 

2020年第2期     季刊(4-6月) 总第6期

致邦建筑与房地产业务部   2020年7月2日

 

目录

一、建设工程法律信息

二、房地产法律信息

 

一、建设工程法律信息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4月7日

【发文号】建司局函房〔2020〕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精准稳妥推进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现决定,我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7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4月9日

【发文号】人社厅发﹝2020﹞40号

各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现就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4月16日

【发文号】建办〔2020〕35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省设区市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的复函

【颁布时间】2020年4月23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20〕19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设区市核发的部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的请示》(冀建呈〔2020〕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河北省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证书、工程设计丁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方面专业承包)证书、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8日

【发文号】建办质〔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0年5月8日

【发文号】建质〔2020〕4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建筑垃圾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3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20〕232号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备案的请示》(藏建市管〔2020〕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同意你厅将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6日

【发文号】建司局函市〔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我司研究起草了《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组织相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于6月30日前将意见函告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自愿原则,推荐有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项目参加试点。

联系方式:010-58933790,58933530(传真)

附件:1.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2.政府购买监理巡查服务试点推荐表

                

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6日

【发文号】建办质函〔2020〕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工作,统一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格式,促进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和各方主体的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提升勘察质量监管信息化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征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8日

【发文号】建司局函市〔2020〕11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我们组织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修订,形成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并提供意见电子稿。

联系人:王三星

电话:010-58933759   传真:010-58934169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电子邮箱:wangsx@mohurd.gov.cn

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

【颁布时间】2020年6月8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20〕294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你委《关于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请示》(京规自文〔2020〕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拓宽建筑师服务范围,完善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配套的建设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通过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技术优势和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2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20〕29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6日

【发文号】建科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1日

【发文号】建办市〔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23日

【发文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决定自2020年6月29日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统一实行无纸化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9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9日

【发文号】建办质函〔2020〕3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根据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现将2019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复函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6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20〕31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函》(川建建函〔202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同意你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请你厅指导成都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28日

【发文号】建办市函〔2020〕3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9.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4月7日

【发文号】苏建规字〔2020〕3号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技能考核行为,提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经2020年3月25日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管理办法.doc

 

20.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疫情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书相关事项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0年4月21日

【发文号】〔2020〕第 13 号

根据我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鉴于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考核与线下继续教育暂未全部恢复,为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经研究,现就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书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7月31日前到期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有效期顺延90日。

二、7月31日前到期的(已注销的除外)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其有效期顺延90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发或采用优质网上继续教育资源。已实现线上继续教育的,学员可选择线上继续教育模式学习,以免延误延续申请。

                                       

21.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扎实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4月30日

【发文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我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基本制度依法依规有效落实。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扎实推进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2.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7日

【发文号】苏建质安〔2020〕7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9〕22号)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苏安〔2020〕3号)精神,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拧紧拧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有效大幅压降事故起数和事故伤亡人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2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0年5月8日

【发文号】苏建质安〔2020〕7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智慧工地是基于信息技术,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立支撑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智能决策、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系统。随着智能技术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物联网和数字技术加速应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已成为加快江苏建造方式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实现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智慧工地建设,但还存在着系统集成度低、“信息孤岛”现象较为突出、用户端与监管层数据融通度不高、软硬件集成难等应用技术难点。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 号),围绕打造“江苏建造”品牌,推行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助推建筑产业优化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2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工作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发文号】苏建人〔2020〕8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试点工作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12日

 

25.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5日

【发文号】苏人社发〔2020〕5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6.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1日

【发文号】苏建规字〔2020〕4号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4月14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会商一致,现予印发。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2020年5月21日

        

27.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严肃查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7日

【发文号】〔2020〕第14号

  近期,我厅在办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许可”等九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现象,有的甚至伪造公文、公章,企图以假身份证、假职称证书等骗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相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的规定。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凡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发现,我厅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八十条第(三)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部令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告。

建设工程企业是资质许可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使用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企业应当慎重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申请材料的准备。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建设工程企业外,对涉事的第三方机构和人员一并予以公开曝光。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1日

 

28.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废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0年6月2日

【发文号】〔2020〕第1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装配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建科〔2017〕39号)自即日起废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7日

 

29.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7日

【发文号】 2020〕第16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30.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启用实名认证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0年6月19日

【发文号】〔2020〕第17号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信息系统内人员数据的安全,自2020年6月19日起,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启用实名认证方式。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房地产法律信息

 

3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颁布时间】2020年4月13日

【发文号】建房规〔2020〕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3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4月14日

【发文号】建办房〔2020〕1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按照经国务院同意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精神,我部编制了 《全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数据标准》(以下简称 《标准》),现予以印发。

请你单位指导本地区城市(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优化升级房屋网签备案信息系统,推动房屋网签备案数据共享共用。要确保房屋网签备案服务不停止,数据采集不中断,并在数据共享应用时做好保密和脱敏处理。同时,积极拓展互联网移动端房屋网签备案业务,逐步实现“互联网大厅”模式,提高政务服务质量。

                  

33.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4日

【发文号】自然资发〔202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部署,稳步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全国宅基地数量大、情况复杂,一些地方还存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薄弱、登记资料管理不规范和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尤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地方推进工作受阻,增加了按时完成任务的难度。为确保今年底完成党中央部署的这项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3日

【发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有关规定,自然资源部对土地储备机构名录进行了年度更新。现将《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予以印发。

按照部关于运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所有纳入名录的机构应按要求在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各类基础信息和数据填报工作,并及时更新。部将建立定期通报机制,按季度对填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不报、迟报、瞒报、漏报、错报相关信息,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退出名录。更新的名录以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布的为准。

 

3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18日

【发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党中央作出的庄严承诺,是重大政治任务,是国之大事。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攻坚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现就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3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5月22日

【发文号】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肩负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重大责任。要依法依规编制规划、监督实施规划,防止出现违规编制、擅自调整、违规许可、未批先建、监管薄弱以及服务意识不强、作风不实等问题,切实“严起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37.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

【颁布时间】2020年6月2日   

【发文号】自然资发[202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现就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等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38. 自然资源部关于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2020年6月2日

【发文号】自然资发〔20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改革2020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依据。现通知如下······

 

 39.江苏省住建厅关于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相关备案事宜的公告

【颁布时间】2020年6月23日

【发文号】〔2020〕第18号

为优化审批服务,切实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三集中三到位”,现就我厅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相关备案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由我厅行政审批处具体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备案后的监管工作。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按批次进行,相关信息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系统发布。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和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仍使用江苏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请各设区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所属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逾期系统自动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内做出备案决定。

联系人:崔江宁(后台审核025-83666799)

高媛媛(前台受理025-83666375)

 

 

 编辑:张玖文

校队:蒋玥

审核:江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