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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原创 | 正确适用 《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政策26条》风险提示

点击数:1306 时间:2020/02/21

        正确适用 新冠肺炎税收优惠政策26条风险提示

 

       为了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财税部门自2020年1月1日联合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个人和企业为战胜疫情的捐赠行为、奉献行为的鼓励,也体现了国家对部分深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扶持。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如果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不当,是会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的。当然这里的税收风险除了指少交税带来的罚款、滞纳金、声誉等风险,也包括多交税带来的资金损失风险。为了帮助个人或企业规避税收风险、正确的适用或者选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笔者在税务部门发布的优收优惠政策指引基础上,结合涉税风险防控的认识,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提示如下。

 

一、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税收优惠政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1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提示2:如果单位给员工发放现金,让其自行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单位须依法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公益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提示3:受赠人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资格。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以通过工商网站、民政相关网站查询。受赠人是医院时,捐赠人需要核实医院是否承担了疫情防治任务。

提示4:需要取得受赠人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受赠人是医院需要取得捐赠接受函)。如果因受赠人原因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在捐赠90日内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提示5: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如口罩、防护服等物质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提示6:捐赠人可以根据其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自行决定其个税项目中扣除顺序,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示例:A先生2020年1月5日向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了9000元,其当月在一消费网站砸金蛋中奖获得偶然所得9000元,A先生工资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固定,假设2020年工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如果A先生选择将公益性捐赠支出6000元在工资收入中全额扣除,则只能抵个税6000*3%=180元。如果A先生选择将公益性捐赠全额在偶然所得中项目中扣除,则可抵个税6000*20%=1200元。

提示7: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二、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消费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提示8: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提示9: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提示10: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提示11:企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纳税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还或者分别抵减以后应缴纳的税款。

提示12: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提示1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企业所得税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提示14:受赠人需要符合政策规定的资格。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可以通过工商网站、民政相关网站查询。受赠人是医院时,捐赠人需要核实医院是否承担了疫情防治任务。

提示15:需要取得受赠人开具的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受赠人是医院需要取得捐赠接受函)。

提示16: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它非货币性资产如口罩、防护服物质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提示17:企业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定企业收入。 

 

2、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提示18: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提示19: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需要注意税会差异。

提示20:有的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可以获得优惠政策红利,有的企业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有可能不仅不能获得红利还影响了企业未来的现金流。比如企业正在享受减免税政策或处于起步阶段,预计近几年并没有多少企业所得税收上的支出负担,假设购入一个符合本次政策的设备400万元,一次性扣除后企业亏损400万,但在未来五年没有足够的利润来弥补亏损,假设企业可以依法选择10年摊销无残余,则此项资产使企业可少计算经营成本费用多至360万,即可能多交缴纳近90万元的税金。综上企业应结合具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再作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未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提示21:企业需留存备查资料如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帐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帐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提示2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提示23:以上四个行业企业在年度终了需要评估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符合规定才能适用政策。

提示2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三)关税

1、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2、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三、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及延期申报

税总函[2020]27号宣布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提示25:受疫情影响迟于2月28号的纳税申报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提示2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又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除了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未申请延期申报的正当理由外还需提供证明其特殊困难的材料,根据税务机关核准的时间缴纳税款。

 

附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4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供稿 | 徐燕律师

编辑 | 黄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