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7 时间:2015/06/04
江水呜咽,天地同悲。东方之星的沉没,多少心为之撕裂和悲痛。目前施救工作仍在继续,但此次事故注定成为人们心中永远的伤痛。
遇难家属即将面临的问题之一客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游轮不属于海船,故客轮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应适用《海商法》,而应该适用《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依据该条,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在客运合同中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并且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也就是说不管龙卷风是否属实,也不管船长是否操作不当,都不影响承运人对乘客的赔偿责任。诸如船公司遇不可抗力就可能免责的观点值得探讨,并且事实上在类似客运损害赔偿案例中基本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需要说明的一点,在内河客运合同纠纷中可能会涉及《水路旅客运输规则》,该规则是交通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其中第140条规定承运人的归责原则为过失责任原则,这与合同法的规定截然不同,而司法实践中对其效力也一向有较大争议。该规定比照海商法作出,但与海商法又有不同,它把包括沉没等事故均推定为承运人有过错。不过,它并没有把不可抗力规定为承运人免除旅客伤亡的理由。不管是否适用该规则,本次东方之星事故中承运人的责任与适用合同法几乎相同,故本次沉船事故之损害赔偿就无需关注该规则。
在此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此次游客人数众多,船公司的赔偿实力有限,与游客赔偿有更大利害关系的是船公司有无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及该险种的赔偿限额、除外责任等条款内容。因笔者暂无法获知该等信息,需进一步关注。
江水无情人有情,让我们共同祈祷生命的奇迹!让我们一起为所有遇难者祈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