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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玲:预防医疗纠纷比事后处理更有效

点击数:1225 时间:2018/10/31

 

 

□本社记者 李卓谦

□实习生 董兵


922日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妇产科赫医生等三位医生在值班工作期间,遭到患者孙某某及家属郑某某等三人的殴打,涉事病人为一名高龄二胎产妇,要求剖宫产但不符合剖宫产指征被医生拒绝,赫医生做完手术下楼后与病患家属沟通时被殴打,眼眶骨及下颌骨骨折。1013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通报称,家属郑某某二人妨碍值班医生正常工作、并对医生进行殴打的行为,既侵犯了医生的人身权利,也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产妇丈夫郑某宇被刑拘,考虑到郑某蕊系在校大学生,且对自身行为真诚悔过,并得到了赫医生的谅解,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今年6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7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并于101日起施行。

 

在《条例》施行之时发生这一纠纷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近日,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玉玲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是对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社会实践做法的确认,《条例》必将对处理医疗纠纷起到应有的作用。

 


在陈玉玲看来,对于医疗纠纷,从《条例》名称包含的“预防和处理”来看,预防永远比事后处理来得有效。

“《条例》第1条明确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因此,《条例》的实施应当以提高医疗安全为主要目的,其次是有效解决医疗纠纷。”陈玉玲说。

当前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患者或者其家属对疗效不满意、发生医疗损害风险之时,医护人员以手术治疗风险无法避免为由推卸责任,而患方以发现的诊疗瑕疵、手术同意书不真实等为由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陈玉玲介绍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侵权法》等法律规定,手术和创伤性检查都要求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医护人员必须将拟实施的手术检查的名称、风险、获益、替代疗法等内容以患者理解的方式讲明白,让患者和家属了解情况,取得患者真实同意。

然而,医疗实践中,有的患者听不懂也不敢有异议,不签字就不能获得手术机会,患者和家属在医院格式化的知情同意文书中签字后,甚至还未进行手术就被要求将术后文件一并签署,知情同意法律制度的实施流于形式主义。患者及其家属对手术方案、风险和预后几乎不了解,处于未知、担心之中,自然会将焦虑、不满转移到医护人员身上,一旦诊疗风险发生,必然产生医疗纠纷。

发生北大妇产科医生被打事件之后,医师协会、医院集体发声表达关切,此事件持续为社会关注。

陈玉玲认为,医疗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有其深层的社会原因。就普通民众而言,普遍存在医药费负担过重的担心。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有限,医药费年年高涨,患者在诊疗中处于被动和知识缺乏的弱势地位。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而言,大型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的医护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在有限的时间内尽量多看诊,医患沟通时间压缩至极,医院和医护人员夹在体制与患者之间超负荷工作,在个人能承受的压力弹性范围内,为求自保采取防御性医疗。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只是处于解决医患矛盾的末端,预防医疗纠纷发生,首先要切实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和医疗社会保障不足的问题,否则类似案件还会发生。”陈玉玲说。

她建议,落实条例的实施制度,首要从预防医疗损害风险做起,医疗机构应加强十八项医院核心制度的实施和检查,尤其着重于医疗风险的预防措施落实与患者的沟通工作。医疗纠纷中,涉及医疗损害专业鉴定的,坚持同行人评议原则。建立多部门合作共治平台,将医疗纠纷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医疗损害风险社会化分担机制,对于风险责任能力不足的医疗服务机构和人员,通过执业资格许可制度与责任保险联合机制,落实医疗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

 

《条例》第22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陈玉玲说,通过这一条就能看出,在多种处理医疗纠纷的途径中,首选途径是双方自愿协商沟通。

17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1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在陈玉玲看来,这两条规定,是对于医疗机构已有实践做法的肯定。

“医生未能就患者剖宫产要求进行耐心沟通,不能成为患者实施暴虐行为的借口。”陈玉玲认为,医院是公共场所,与火车站、酒店、商场、学校等其他公共场所一样,对于在公共场所实施恶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陈玉玲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都建立了“医患沟通办公室”,配备专业人员处理医疗纠纷。东南大学医事法专业的毕业生,很多是在医院医患沟通办公室从事医疗纠纷协商与处理工作。

“目前,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是由医患之间面对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制作调解书,再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据此理赔。”陈玉玲说。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eqWiHMjJAisXC7osy7Irg



 

 

民商事争议解决部 供稿

金卉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