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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原创】冰冰的三根救命稻草

点击数:1311 时间:2018/10/10

 

这几天网上、微信群,广大吃瓜群众,纷纷转发消息,发表意见。对于为什么冰冰逃几个亿可以免刑、空姐代购偷税需要坐牢而冰冰却可以免了牢狱之灾等问题相信大家都已经了然于心。这里就不多做赘述。


笔者作为一名专业财税律师一直在关注冰冰税案的进展,当该案处理结果公布后,发现冰冰及其团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错失一次又一次机会,犯了不该犯的错误。笔者依据新闻通稿,发现冰冰及其团队有多次自救的机会,如果说每一次机会是一根救命稻草的话,非常遗憾的是他们没有抓住其中任何一根救命稻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官们可以对比一下征管法的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就可以发现,偷税和欠税的区别。纳税人在自查后主动申报应纳税款,只要申报了,就不会被定偷税。冰冰后期只要没有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就不会被处以罚款。此次在新闻通稿的最后一段“国家税务总局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于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报导,即国家税务总局的表态与笔者的看法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冰冰及其团队没有抓住这根救命稻草,错过了处理其涉税案件的最佳时机。没有在危机来临时,在危机中寻找生机,从而失去了主动权,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对于偷税的违法行为,如果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税务机关应按处罚幅度的第一档对纳税人进行罚款,即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如此一来,冰冰便不会为筹措资金而烦恼了,可以少缴数亿元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对于偷税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幅度又分为三档(见上)。范冰冰因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被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被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这两处的罚款的倍数分别是4倍和3倍,但是范冰冰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方式并非是以暴力、威胁的方式,而是采用了非暴力的方式,即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对范冰冰的处罚幅度适用第二档:纳税人以非暴力方式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而不应是3倍或者4倍的罚款。


由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作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并未严格贯彻执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本案应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即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法治)的核心要素,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则无行政。现代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但是自由裁量权又有可能被滥用。因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并不是自由无边、任意而为,它应依法、依权限并依一定裁量规则而行使。它必须在外部界限上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在内部的自由裁量问题上应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又做到适度、合理而不致越权或滥用。

 

但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在范冰冰阻碍税务机关检查的方式并非是以暴力、威胁方式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竟并未按照公布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标准严格执行。范冰冰如若提出听证和复议,税务机关这一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势必会成为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本案还应贯彻行政公正原则,即行政权的行使应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公平地对待一切事件和行政相对人,对相同的对象采用同样的标准,对相同的事件采取相同的措施。同等情况而不同处理、不同情况而相同处理、相异情况而不差别对待,都属违背行政的公正。试问如果范冰冰不是作为演艺界的著名演员,试问任何普通一个公民发生和范冰冰一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同样处以4倍和3倍的罚款?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考虑了范冰冰的名人效应,也是希望通过范冰冰的该涉税案件”喊话”影视行业的大咖小咖们,是对他们的警醒。税局通告中“税务部门已经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局部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这一报导可不是对笔者的猜想做出的最好的印证吗?

税务机关最终的处理决定经过笔者这么分析,各位看官觉得如果冰冰抓住第三根救命稻草的话,税务机关和冰冰间的听证复议的过程和结果是不是更值得期待呢?估计大家都会迫不及待的搬好小板凳吧。

 

                                                                                      





       文| 王馨

编| 金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