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742 时间:2017/05/10
近日,致邦所张云律师代理一起产妇植物人维权案件,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医院赔偿产妇164万元(护理费暂定5年,5年后可继续主张护理费),产妇家属对此结果表示很满意。
2015年7月9日,孕妇王某某(女,25岁)因“停经30+6周,血压升高二周”入住泰州某医院产科。入院诊断:1.G1P0孕30+6周 LOA/RSA;2.双胎;3.重度子痫前期。医方准备近期适时手术终止妊娠。7月20日上午,医方予“生理盐水500ml+硫酸镁注射液60ml”静滴,孕妇感胸闷。下午16时50分,孕妇持续胸闷不适,家属要求停止挂水;17时24分,孕妇出现呼吸困难,坐起后好转。医方考虑急性心衰可能,建议立即终止妊娠。孕妇情绪激动,拒绝剖宫产。17时42分,孕妇送手术室途中,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方紧急剖宫产娩出一男婴和一女婴。此后,产妇转多家医院诊治,仍持续昏迷,诊断为植物人。
产妇家属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人推荐联系到擅长医疗纠纷代理的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张云律师。张云律师现场研究病历后,认为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妇家属完全认可张云律师的专业意见并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
本案经法院委托市、省两级医学会及司法鉴定,张云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被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鉴定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产妇王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需2-3人长期护理)承担主要责任。一、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致邦所医药健康部张云律师凭借在医患纠纷领域丰富的工作和代理经验,过硬的专业素养,依法维护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了医方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引导患者家属在法制轨道内平和地解决重大医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符合我省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精神。
(供稿:秦文婧 校对: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