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771 时间:2016/08/15
编者按:在申请对方专利无效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时,被诉侵害发明专利人应采用何种应诉策略以保护自身权益?本期分享本所闫东伟、王海律师代理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王某
2012年10月12日,原告通过与专利权人刘某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获取了专利号为ZL20101058××××.4、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该合同约定了原告有权对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LED数码万年历产品,在基本电路结构特别是显示模块结构与控制芯片的连接方式都与原告涉案专利相一致,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侵害原告第ZL20101058××××.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1、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2、其不存在专利侵权的故意。由于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并不知晓被控侵权产品的内部结构,且该产品在当地销量并不大;3、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为现有技术,是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所生产;4、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被告张某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确认由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专利号为ZL20101058××××.4、名称为“由控制芯片直接驱动的LED数码万年历及其实现方法”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原告与专利权人刘某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于2014年12月1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二部分技术特征相同无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三部分比对结果。被告张某不认可原告的比对意见,认为原告的涉案专利是一个方法专利,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在选择控制芯片时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不能以结果进行反推。
法院多次组织开庭,后被告申请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人员马某出庭作证。
法院认为,原告依据来源于现有控制芯片工作结果总结出的检测方法,来反推使用现有控制芯片生产的涉案产品,并以此来推定涉案产品选择控制芯片时一定是使用了其涉案专利方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产品的选择方法虽然不如涉案专利的方法便捷、精确,但与原告的涉案专利方法不相同。根据现有证据所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在选择控制芯片时,使用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披露的方法,该产品所体现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没有一一对应,故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时域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手记】
遇到专利侵权纠纷时,代理律师大多采用提起对方专利无效宣告的方式维护当事人权益。其优点在于专利一旦被宣告无效,就自始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缺点是需要花费精力检索大量的文件寻找类似的在先专利,另外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到结果出来也要有一年左右的时间。
代理律师在办理本案过程中,通过检索文件后发现对方专利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不大,于是及时调整诉讼策略,从多个角度提出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二部分技术特征相同,第三部分比对结果代入原告的公示计算也吻合,但代理律师积极寻求本案的突破口。通过逻辑分析,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方法来源于现有控制芯片工作结果总结出的检查方法,其用途是“选择控制芯片”,这也许是最优选择方法,但并非唯一的选择方法,并不是只要符合相关驱动电流值的芯片都是使用了原告专利方法选择出的。
本案原告此前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地就相同专利提起的诉讼接连胜诉,判决赔偿金额从7万元到12.5万元不等。审判法院参考相关案例也容易有惯性思维,本案对被告方十分不利,但代理律师并没有就此认为希望已经破灭,而是变换思路,另辟蹊径,并一下抓住了对方的要害,最终取得该案的全胜,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使被告免于赔偿,实现了案件的公平正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得原告在全国的其它相同专利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专业律师的巨大价值。同时作为法律人,我们也时刻秉持永不言弃的精神,维护当事人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编辑:毛禾枫 校对: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