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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律师告诉你雷洋案鉴定意见有几个意思

点击数:1901 时间:2016/07/01

                                                  作者:戴晓明

  按照刑诉法的规定,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书面告知了雷洋家属、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双方聘请的律师,鉴定意见为“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虽然没有看到雷洋尸检鉴定意见书,但是从公布的鉴定意见中可窥全貌,将一个不完整的鉴定意见向社会发布,是否有人刻意隐瞒雷洋的死亡真相,欺骗全国人民,还是如网上所云鉴定人学历造假,没有能力进行鉴定。

 

一、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不完整

  老百姓看了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都会有疑问,怎么好好的一个年轻力壮的小伙子吸入自己呕吐物窒息死亡呢?

  行家看北京检方公布的雷洋死因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这个鉴定意见应当在一个多月前就可以明确的。对雷洋尸体解剖时,就可以发现雷洋呼吸道有吸入呕吐的胃内容物,同时尸体有窒息征象,没有发现其他肉眼可见的死亡征象。由此可以初步得出雷洋的死亡原因。

  雷洋死因在尸体解剖一个多月后发布也是合理的。尸体解剖可以发现肉眼所见的死亡表现,对一些肉眼不可见的死亡原因必须通过病理检验和毒物化验进行查明。

  毒物化验应当未发现雷洋体内有致死毒物。根据北京市检法医专家王居生所述,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么多张病理切片远超过通常鉴定要求,说明鉴定机构对雷洋的家属负责,同时也对涉案的警方人员负责。鉴定机构制作了二百余张病理切片不能说鉴定机构不责任。那么,鉴定机构为什么未能依据病理诊断结论作出一个完整的鉴定意见呢?

  雷洋死因完整的鉴定意见应当为雷洋“因自身疾病”、“因暴力”或者“因意外”所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病理检验可以查明雷洋是否有潜在的疾病或者暴力所致的损伤。不论病理检验是否发现雷洋有潜在的疾病和暴力所致的损伤,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明确,而不应当作出一个不完整的鉴定意见。

二、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隐瞒了什么

  雷洋发生呕吐的胃内容吸入呼吸道窒息致死,先决条件是雷洋出现昏迷或者重度醉酒。雷洋重度醉酒应当排除,这样只有一个先决条件是雷洋出现昏迷。昏迷的原因很多,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中毒,二是疾病,三是外伤。毒物化验应当排除了中毒,否则鉴定意见为雷洋死因系因“毒物中毒”所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再如病理检验发现雷洋突发脑中风或者心脏病导致昏迷,鉴定意见必然为雷洋死因系因突发“脑中风或者心脏病”出现昏迷后所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鉴定机构是否隐瞒了雷洋死因与外伤的关系。如雷洋有肉眼所见的颅脑损伤或者心脏损伤,因雷洋家属聘请了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通常隐瞒不了雷洋的伤情。只是那些依据病理检验方能确定的损伤,以阅片错误或者遗漏方法隐瞒这些损伤,这样鉴定人既可逃避法律责任,又可瞒过雷洋的家属。通常鉴定机构外聘专家会诊雷洋的病理切片,如病理诊断有外伤,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这些外伤与雷洋的死因无关。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鉴定机构隐瞒了雷洋死因与外伤的关系,但是鉴定意见刻意回避的引起雷洋呼吸道吸入呕吐物的真实原因。

三、雷洋真实的死因是什么

  6月30日公布的雷洋死因是否为北京检方邀请法医专家认证的死因,如这些专家也这样认为,也要看看他们的学历是什么。

雷洋中毒致死应当排除。除非雷洋服用特殊毒物,常规毒物化验不能检出,并且有陷害北京警方的动机。

  雷洋疾病致死有可能。雷洋在警方控制后突然出现心律失常导致昏迷,普通病理检验不能查明心脏传导系统的疾病。其他常见的猝死病因,通过病理检验能够确诊。

  雷洋外伤致死的可能较大。一是脑损伤,特别是延髓损伤,轻微的延髓挫伤出血即可造成昏迷,延髓病理检验没有切到损伤处,也就无此病理诊断;另一是电警棍电击可造成心脏骤停导致昏迷,心脏病理检验无明显的异常,体表皮肤可发现轻微的电击伤。

四、如何查明雷洋真实的死因

  如6月30日公布的雷洋死因是补充鉴定的鉴定意见,这个鉴定意见不明确。雷洋的家属及陈有西律师团队申请重新鉴定,针对有可能的外伤导致雷洋死亡病理组织重新检验。

  绝大部分死因通过尸体检验能够查明,也一部分需要结合案情,综合判断死因。北京检方已刑事拘留了涉案警员,加大侦查力度,查明雷洋的死亡过程,提供给鉴定机构,让鉴定人结合案情确定雷洋的死因。

                                                                              (编辑:夏磊   校对: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