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722 时间:2016/03/04
2014年《公司法》修订后,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比例不再有限制,除企业IPO、新三板挂牌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另有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后存在以下税务风险,笔者在此进行分析。
一、忘记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被投资方增加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应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没有视同销售开具发票的风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视同销售和长期股权投资两项行为,出资方应确认所得,同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便于被投资企业确认计税基础和增值税的抵扣。
三、递延纳税条件消失没有及时更正的风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所得额,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收入确认的税务风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非常复杂,广大纳税人在投资时应与专业律师进行辅导把关,以免走弯路甚至触犯相关法律。
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果是计算机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投资方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建议广大读者及时关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微信,到时会进行详细分析。
(编辑:方立山 校对: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