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319 时间:2016/01/15
苏卫视被判侵权,不得再使用“非诚勿扰”作为节目名称。虽然江苏卫视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同时,原告金阿欢也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卫视在以后的节目中不得再使用“非诚勿扰”。就目前而言,江苏卫视的确处于被动局面,不是一句“不变名称,不变精彩”的广告词就能改变。
当江苏卫视被判侵权,不得再使用“非诚勿扰”名称的判决出来后,各路知产人士纷纷发表观点,表达了对此案的不同看法。笔者也来略谈一二。 笔者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与原告金阿欢的“非诚勿扰”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存在、独立发展,互不干扰。不存在谁侵谁权的问题,理由是:
一、“非诚勿扰”已成流行语
“非诚勿扰”出自冯小刚导演、葛优、舒淇主演的电影《非诚勿扰》,该部电影物热播,深受观众喜欢,获得了非常好的票房收入。也因此,“非诚勿扰”成了一个几乎人人皆知的流行语,意思是没有诚意就莫来打扰,甚至一度被认为它是一个成语。
就“非诚勿扰” 这四个字而言,如同“非请莫入”“非诚莫问”一样,本身就是一个通俗的表达。将其作为商标没有显著性,也不具备区别来源功能。
既然 “非诚勿扰”并非原告金阿欢原创也非江苏卫视原创,那么单就“非诚勿扰”这四个字就不能成为金阿欢、江苏卫视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个人私有财产而随意向他人主张权利。
二、“非诚勿扰”显著性已弱化
作为一个流行语、一个通俗的表达,如果仅将该四个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由于其缺乏显著性,本不应被获准注册。但如果对其做了美化处理,使其具有了个性化的特色在里面,就具备了商标申请或享有其他权利的条件。
笔者认为,原告金阿欢的“非诚勿扰”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是两个不同的作品、两个不同的权利,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之处在于双方使用“非诚勿扰”的时间差不多。原告金阿欢申请商标注册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的开播时间为2010年2月16日,虽然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开播时间比原告金阿欢申请商标注册时间晚了近一年,这是由于电视节目开播前必须有长时间的准备、包括节目名称、内容、形式等各项事项的确定,所以从时间上来看,双方时间差的并不远。
另一相同之处在于,双方使用“非诚勿扰”的灵感均来自于电影《非诚勿扰》,均不是自己的创意。
不同之处在于:双方都对“非诚勿扰”做了个性化的设计,对“非诚勿扰”投入了新的创作元素,而且这个设计是完全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这里暂且不论金阿欢的设计是从哪儿抄袭的)
原告金阿欢将“非诚勿扰”做了字体、形状及组合上的改变,将诚字的言字头演绎成“”形,将“扰”字也做了改变,演绎成繁体,中间也注入一个“心”形,如下图。这样的设计寓意很明确,用心则诚。这样,经过美化设计后的“非诚勿扰”作为商标使用时才有了识别来源的功能,消费者才能把此“非诚勿扰”与彼“非诚勿扰”区分开来。
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也做了美化设计。如下图:
将“非诚勿扰”字体做了加粗,把扰字拖长成一个长体的“1”,,一个靠着“1”站立的窈窕淑女,加上不同颜色处理,使其成为一个极赋美感的美术作品。 同时,江苏卫视将其作为节目名称使用,随着“非诚勿扰”节目的热播,知名度不断提升,不仅在国内,甚至影响遍布海外,这个标志已然成为一个知名节目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原告金阿欢将其设计的“非诚勿扰”作为商标申请,享有商标权。江苏卫视对其设计的“非诚勿扰”享有著作权、知名节目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作品,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谁侵犯谁的权利,如果非要追究法律责任,恐怕也应该是《非诚勿扰》电影的著作权方来向它们主张。双方都是拿他人的作品或创意做了改进形成了新的权利,如果都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一方却拿他人的作品或创意告另一方侵权,似乎有点“天下无贼“的感觉。
三、“非诚勿扰”各有识别来源
从混淆角度来看,由于双方对“非诚勿扰”都注入了新的创作元素,使得本是一个通俗表达产生了新的不同的美感和意义,各自创作的部分产生了不同的识别来源功能。
一般公众完全能根据这两个不同的设计将两者区分开来,不会产生认识上的混淆。更不会像判决所说的造成反向混淆,即一般公众绝对不会因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的知名度而误认为原告金阿欢的“非诚勿扰”与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有关联关系,从而影响或制约原告金阿欢“非诚勿扰”品牌的宣传与发展。因为,两个完全不同的设计是不可能造成混淆与反向混淆的!
综上,笔者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完全不存在侵犯原告金阿欢“非诚勿扰”的情形,双方完全可以在各自不同领域独立的存在。
作者介绍:
王红律师
1999年获得律师资格,2002开始执业,执业范围包括专利诉讼、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婚姻、民事经济纠纷等法律业务。专业方向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业务。
主要服务客户: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影寰亚影像制品有限公司、成龙英皇影业有限公司、志峰有限公司、韩国希杰世纪传媒、中国电影集团公司、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雷士、中集、联想、中诚集团等。
(编辑:王红 校对: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