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304 时间:2018/08/24
近日,微信群里有个朋友提了这么个问题:老板将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否缴纳房产税?这个问题在群里引发了大家热烈讨论,有些朋友认为应该计征房产税,有些朋友则持不予征收的观点。笔者来回顾下计征房产税的观点。
老板将个人的房子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到底要不要计征房产税呢?笔者从以下几个维度进行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免税的只是个人非营业用房,不管面积多大,都应享受免税规定,而营业用房则不在免税的规定范围内,应考虑征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老板将个人房产无偿提供给单位使用,该房产产权明确,假设老板本人又在房产所在地,依据上述条款规定,则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应由老板个人掏钱缴纳房产税。这是不是太不合理了?老板不但没收租金还要掏钱缴税。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由企业代缴房产税,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无租金使用老板的房子,可以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但又出现另外一个问题,即房产余值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老板个人的房子如购置有发票还好确定房产原值;如果是自建的,这个房产原值怎么确定?且房屋的装修费用等都要计入房产原值。如何准确确定房产原值是个难题,且在现实操作中难度较大。
供稿:王 馨
编辑:金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