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致邦原创】仅有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点击数:1301 时间:2018/07/06

   在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长的当下,仅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成立,已经成为当前司法诉讼实践中所困惑的重点问题之一。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千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而借款人出具的各种借条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对于上述情况,应当如何判定仅有的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

   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相关观点,我们认为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加以认定:

   一、借条证据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如果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对于小额借贷关系,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为借条毕竟是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名的书面证据,借款人在出具该借条时应该知晓其法律后果,可以以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二、如果借条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例如有涂改或补充的内容,又或者是存在字迹、墨迹不一致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根据仅有的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应当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只有在提供了除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并其所出示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时,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也才能被认定成立借贷关系。

   三、当借款金额较大时,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关系及交付细节等综合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借款人在诉讼中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时,法院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当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或是否支付借款真伪不明时,应由出借人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这时,借条不是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唯一条件或依据,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还要综合其他证据和细节加以判断确定。

   综合以上论述,我们建议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详细、明确的借条,并注意保管好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大额借款,应通过转账的方式交付,并在备注中明确转账用途,以避免以后有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蒋姝琳律师,金融与保险业务部律师, 英国莱斯特大学国际商法法学硕士,2008年起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擅长领域:民商法领域法律事务。执业宗旨:严谨负责、诚信高效。

                供稿:金融保险业部 蒋姝琳  编辑:汤大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