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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冰律师受邀参加省高院民一庭座谈会发言

点击数:68 时间:2004/07/12

---关于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我认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应当着眼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四方面的关系:
一、改革与改变之间的关系
    1、改革意味着改变,但又不仅是改变那么简单。改革是顺应科学规律、顺应发展方向的变革,它要求我们在对民事审判工作准确定位的前提下,改变以往背离基本发展要求的做法。
    2、民事审判主要定位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利争端,所以所有的改革措施都应当紧紧围绕这个中心,并以此为出发点与归宿。
    3、总结以往改革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可以发现:“运动式”的、一味强调“改变”的做法(例如,淡化调解作用;孤立地要求当庭宣判率、结案率;推进合议庭负责制却削弱相应的监督机制;等等)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其结果是在把污水清除的同时,把孩子也一同抛弃了。
二、神圣与神秘之间的关系
    1、司法审判是神圣的,但神圣缘于其公平、公正的形象,它只能在公开中才能得以树立,而非出自神秘。
    2、案件审理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方面的过程组成,两个过程的合法、顺利完成在很大程度都取决于信息资源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充分交流、互通。即公开性。
    3、就事实认定而言,首先,当事人而不是法官是事实信息的拥有者;其次,由民事争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日积月累矛盾所致这一特殊性所决定,事实信息不仅是大量的,而且可能是间断的、分散的。所以,应当提供一切可能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庭审中)让当事人充分地传达各方面的信息。但在现实中,一方面,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另一方面,在可供当事人表达的庭审场合,仍然要求按照法官当庭才告知的“争议焦点”和庭审思路进行,一些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很可能就此被忽略。
    4、就法律适用而言,法律信息是社会公共资源,无论是法律规定本身,还是法理论证过程,当事人都有理由,也有权获悉。但在现实中,哪些人参与了案件的讨论,其观点、依据各是什么,案件的最终定夺规则是怎样的,等等一系列状况都属于法院“内卷”记载的事项,当事人根本无从得知,自然谈不上信赖了。
    5、不公开的审判,带来的只有神秘而不是神圣。神秘不仅是滋生腐败的温床,而且会极大地加剧社会矛盾,有悖司法审判化解矛盾的初衷。
三、人性与人情之间的关系
    1、法律不讲人情,但不能最大限度体现人性的法和执法是注定没有生命力的。
    2、与刑事、行政审判相比,民事审判中的人性化要求更高,因为民事案件说到底是当事人把自己的“私事”交由审判机关处理。
    3、民事审判中人性化体现可落实为各种具体要求,如尽量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给当事人以必要的心理疏导等,与此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人力、财力),为他们提供各种便利措施是十分重要的。
四、职业与专业之间的关系
    1、职业与专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只是前者业务方面的内容组成。换言之,从事一种职业,远比具有某种专业的要求更高。
    2、对于法官这种职业来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是必要和基本的要求,但同时还要求他们具有多种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必须具有高于普通人的道德情操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