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181 时间:2015/04/03
原告郭某因看到被告南京浩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刊载在《扬子晚报》、《南京晨报》上“假一罚百”的广告而购买茅台酒一批,后被鉴定为假酒。原告为维权将该被告及上述媒体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仅判决三倍赔偿。原告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经过本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副主任方忠宏律师,张露露律师等团队成员的不懈努力,该案今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南京中院)二审改判十倍赔偿。该判决体现了南京中院为建设诚信社会传递正能量、发挥示范效应起到的表率作用,对一切有悖于“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大政方针的判决结果坚决纠错的决心。
该案代理过程中,方忠宏律师等团队成员对“假一罚(赔)百”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合理性进行深入调研,对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建立大数据库,适时保持对国内类似案件判决结果的跟踪,针对商事主体的承诺应有别于民事主体承诺等专业问题组织南京法学界专家团充分论证,形成论证缜密的法律意见书及代理意见向审判法院提交。秉承法治中国、坚信法治南京的理念,追求极致的、有信仰的致邦人再一次用专业赢得了法庭的尊重、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致邦人又赢了!
编辑:高燕、李洋
附件:判决书原文判决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