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 时间:2026/09/14
2026年8月21日,某省N市X区检察院作出NX检刑不诉〔2026〕7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W医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书认定:W医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W医生不起诉。
至此,这件由N市公安局X分局于2025年9月8日立案侦查、历经对W医生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再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案金额不到30万元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方忠宏律师团队律师的专业辩护下,取得了令W医生及其家人满意的成果。案件的办理过程,充分展现了致邦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扎实的理论功底、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和高度的敬业精神。
一、临危受命,全面梳理案情
W医生系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2024年因利用担任主任医师等职务便利,凭借医生处方权收受药品企业回扣,已被某省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四个多月,退缴违纪所得,并受到留党察看、政务降级的处分。2025年9月,N市公安局X分局对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26年1月16日W医生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W医生的妻子委托方忠宏律师团队担任W医生的辩护人。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接受W医生妻子的委托后,指派方忠宏律师全程主办,杨翔宇律师、张健豪实习律师协助参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团队人员迅速全面介入了案件,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案件事实,认真研究在案证据材料,对案件的法律定性和量刑情节进行了深入分析,制定了系统、务实的辩护策略。
二、申请取保,拘留仅七天即被决定取保
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即于次日到看守所会见了W医生,得悉其涉案金额不到30万元,且其所得财产是其所在治疗小组的组长给付的。在之前医院组织的“自查自纠”工作中,其主动为组长垫付20余万元并上缴到廉政账户,客观上不排除该收取的款项系组长归还其垫付上缴违纪款项的可能性。鉴于W医生对从其组长处收钱的事实从未否认,涉案金额又接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较大起点等事实,即建议其不再作其收受的款项是组长归还垫付的款项的辩解,而按公安机关“指供”的路径供述“明知”组长给付的钱款是组长收受的药品销售企业的贿赂,以争取获得公安认可配合调查的好态度。同时,在首次会见后次日,即同月20日,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写满4页A4纸内容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机关随后于2026年1月23日决定对W医生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初战告捷”,W医生回到其单位继续上班。这为本案后续作出不起诉决定打下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也赢得了委托人的充分信任。
三、关键突破,精准运用纪法衔接规则
案件办理初期,团队律师通过会见W医生即了解到: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W医生担任科室负责人期间收受的4.5万元和20余万元两笔款项列入讯问核实范围。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职责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W医生的上述行为应当已经做过核查且已作出终局性处理,最终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同一事实已经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应就该事实再次进行刑事评价。若将上述款项计入刑事犯罪金额,既违反“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政策精神,也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禁止重复评价”的基本法理,亦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家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关于医疗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理政策相悖。 基于上述分析,团队律师于2026年3月30日向N市公安局X分局正式提交了《关于W医生已由纪检监察处理过的2笔款项不应列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不应写入起诉意见书的法律意见书》,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刑事政策、司法效率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等多个维度进行了系统论证,恳请侦查机关依法将上述两笔款项予以剔除。 该法律意见得到了侦查机关的高度重视。侦查机关在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虽然仍将该两笔事实写入了起诉意见书,但在时间节点上作了区分,不是通常按时间先后顺序列写涉案事实,而是在将涉案不到30万元事实写完后,单独另起一段,写明另查明上述2笔事实。在辩护人看来,实质上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W医生在被某省纪检监察机关留置调查之前的涉案金额均作为已经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过的事实。至此,“再战又捷”,本案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四、多维论证,依法提出定性不当、从宽处理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团队律师全面阅看了案卷材料,对每一笔款项的来源、性质、涉及人员及证据情况进行了逐一甄别和严格审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审查过程中,团队律师注意到侦查机关认定W医生于2025年5月8日收受医药代表D某以讲课费形式给予的6000元“药品回扣”。经与当事人进一步核实,且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该笔款项的真实性质系W医生实际参与会诊后获得的会诊费,而非药品回扣。团队律师随即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书面意见。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的证据证实。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在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中对该笔款项予以剔除,未认定为违法所得。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另查明的2笔事实也采纳了团队律师不应“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没有认定为涉案事实。上述事实的查明和认定,体现了团队律师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高度负责的职业态度。 与此同时,团队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围绕W医生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以及综合全案情节是否达到相对不起诉条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法律论证。团队律师于2026年6月26日向X区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对W作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发表了法律意见。从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区分、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认定等角度提出了专业分析意见,并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纪要精神,提供了入库参考案例,认为本案的定性应认定为W医生所在医疗小组的单位受贿。组长应对其收钱及收钱后向小组成员分配钱款的实行行为承担单位受贿的直接责任。W医生和小组的其他医生由于仅是被动接受组长分配的受贿款项,不是单位受贿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认定为单位受贿的主体,更不应当承担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这展现了全面、深入的辩护思路和多维度的专业储备。但遗憾的是,这一定性意见未能为X区检察院所采纳。考虑到小组的其他医生已于2026年8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足以说明检察院不可能变更案件的定性,故团队律师又于2026年8月20日提交了《关于对W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仍坚持本案应定性为医疗小组的单位受贿的意见,但考虑现实情况,着重阐述了W医生应认定有自首、从犯、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事实和情节。W医生于2026年1月16日明知公安机关实施抓捕而在医院等待,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虽其对款项性质有所辩解,但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W医生在共同犯罪中仅系被动接受款项,未参与任何共谋、组织、策划、决策行为,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应认定为从犯;W医生系初犯、偶犯,审查起诉期间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20余万元,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综合考虑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对W医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五、辩护成果:对W医生依法不起诉
X区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也充分考虑了医院的建议,最终认定W医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W医生不起诉。被不起诉人W医生退出的违法所得20余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三战大捷”,圆满收官!
本案的办理,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高超刑事辩护专业能力的又一次体现。从侦查阶段及时固定关键事实,及时提交取保申请让W医生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回到工作岗位,到审查起诉阶段的全面阅卷、逐笔核实、系统论证,方忠宏律师团队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依法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最终在医院为保留专家人才等需求的积极行动配合下,促使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始终坚持“专业、敬业、精业、高效”的服务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行业口碑。致邦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