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7 时间:2026/05/28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承包人尚未提起诉讼,法院已经裁定将建筑物以物抵债给了抵押权人,此时承包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
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入库编号2023-17-5-203-033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诉讼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就本案而言,执行程序中,田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其对以物抵债的案涉工程享有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协议、欠条等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被执行人大安市某公司亦认可田某某承包案涉工程装修以及相应的工程结算价款,吉林高院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结合田某某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初步认定其对案涉工程装修增值部分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一定事实依据,符合本案实际。进而,吉林高院对于可能损害田某某优先受偿权的白城中院将案涉工程以物抵债给镇赉某银行的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无明显不当。本案后续执行中,如田某某暂未取得确认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案涉工程仍未能变价成功且镇赉某银行同意以该工程抵偿债务,可在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妥善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1、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2、如果承包人发现建筑物已经被裁定以物抵债,应当立即向裁定执行的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承包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3、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初步认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在后续执行中,预留或者提存相当数额工程款以保障承包人优先权的前提下,依法作以物抵债等处理。 4、如果承包人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可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如果双方对复议仍不服,可以在复议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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