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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研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2026版升级了哪些?

点击数:18 时间:2026/05/28

2026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1年版本(法释〔2021〕4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迎来系统性升级。本文以律师视角,逐项拆解2026版解释对2021版的核心修改,帮助精准理解适用要点。


整体评价:从“试行探索”到“严控滥用”

2021版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落地。而2026版解释并非颠覆性重构,而是围绕“主观故意认定更细、情节严重标准更严、计算基数规则更实、程序滥用防范更紧”四条主线,对原规则进行实战导向的精修。


核心修改对照分析

1. 二审新增惩罚性赔偿请求:从2021版“可以另诉”变为2026版“不再支持”。

解读:2021版为权利人留出了另案救济通道,但实践中易导致诉讼延续、重复审理。2026版明确二审不再受理新增请求,倒逼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次性提出完整请求,否则丧失权利。原告诉讼策略需前置化。


2. 明确排除“非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性赔偿。2026版第五条:原告针对被告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21版无此明确限制。

解读:这是本次最重要限缩。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行为,除非另有特别法规定,否则不得适用惩罚性赔偿。商业秘密成为反法项下唯一保留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领域。


3. 故意认定的“推定规则”强化并增加反面反驳机会。2026版在保留2021版六类情形基础上,新增两项故意情形:(六)和解后再侵权;(七)通过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隐名设立公司、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同时,2021版中的“可以初步认定”改为“可以认定……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解读:新增情形直指实务中恶意规避行为;同时赋予被告“相反证据反驳”的机会,程序更公平,但对被告举证能力要求更高。


4. 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情形更加严格。2026版明确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2021版为“可以”):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伪造、毁坏、隐匿证据;以侵权为主营业务或以侵权获利为主要利润来源(细化“以侵权为业”);侵权获利巨大或导致商誉、市场份额严重受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人身健康。

解读:从“可以”到“应当”,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增强可预期性。特别是“市场份额严重受损”作为独立情形,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保护意义重大。


5. 明确法定赔偿不得作为计算基数。

解读:终结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如果原告无法证明实际损失、被告获利或合理许可费,则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证据门槛显著提高。


6. 增加“以侵权为业时采用销售利润”的计算规则。2026版第九条:以被告的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为基数,一般参照营业利润;被告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可以参照销售利润。

解读:营业利润扣除管理、财务等费用,销售利润更高。该规则对“职业侵权人”形成更强经济压制,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


7. 罚款、罚金从“不能减免倍数”变为“应予考虑”。

解读:2026版更加务实,避免“多重惩罚过度”。但“考虑”不等于必然降低倍数,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个案认定。


8. 明确惩罚性赔偿总额上限为计算基数的5倍,合理开支另计。2026版第十二条:赔偿数额总额,最高为计算基数的五倍。合理开支在该总额之外另行计算。2021版未明确。

解读:明确“合理开支”不占用5倍上限,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避免因维权成本高昂而放弃适用惩罚性赔偿。


9. 新增“释明后仍不请求惩罚性赔偿,禁止另诉”。2026版第四条:法院释明后,原告在侵权诉讼中未请求惩罚性赔偿,诉讼终结后另行起诉的,不予受理。

解读:防止原告“分步诉讼”,浪费司法资源。权利人应在案件中一次性主张全部赔偿类型。


总结与实务建议

1. 相较于2021年解释,2026年解释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精准收紧、梯度强化”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维度:

(1)保护强度:结构性更高,但对权利人的举证与程序合规要求显著提升;

(2)适用范围:泛化风险明显压缩,尤其明确排除非商业秘密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3)原告证据门槛:法定赔偿不得作为计算基数,倒逼原告建立完整损失/获利证明体系;

(4)打击恶意侵权:引入“销售利润”计算规则,新增“市场份额严重受损”等情节,威慑力升级;

(5)程序规范:二审新增惩罚性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释明后另诉不受理,程序刚性增强。


2. 对原告的进攻策略建议

(1)诉讼前完成证据链闭环,杜绝依赖法定赔偿

由于法定赔偿不能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原告必须在起诉前或举证期限内,围绕以下三类证据之一形成完整证明体系:自身实际损失(如销量下滑、商誉贬损);被告侵权获利(通过公开数据、行业利润率、法院责令提交账簿等途径);合理许可使用费(需有真实、可比的许可合同作为参照)。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一次性提出完整请求

2026版不再允许二审中新增惩罚性赔偿请求,亦禁止在释明后仍不请求、另行起诉。因此原告起诉时即应明确是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并载明计算基数、倍数、赔偿总额及合理开支;如一审中补充证据或调整计算方式,最迟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完成。

(3)精准选择案由与请求权基础

商业秘密以外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再适用惩罚性赔偿:若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可优先选择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由;对于商业秘密案件,需加强保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的证明,以支撑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3. 对被告的防御策略建议

(1)积极运用“相反证据”推翻故意认定的推定

2026版虽新增多项可推定故意的情形,但同时赋予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权利。建议被告从以下角度突破:证明其系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合法来源或有授权;证明其主观上不知晓涉案知识产权存在或权利状态不稳定(如专利处于无效过程中);证明原告的通知、警告不符合“有效通知”要件(如未提供权属证明、未指明具体侵权内容等)。

(2)主动援引已执行的罚款或罚金,争取倍数调整减小

2026版明确:因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且执行完毕的,法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应予考虑。被告应当:在诉讼中主动提交罚款缴纳凭证、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及执行证明;结合“一事不再罚”原则及比例原则,主张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倍数,避免责任过度叠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