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致邦案例|从被索赔2000万到0赔偿额的凯旋

点击数:24 时间:2026/01/05

案情概要:


原告1某苏商公司成立于2004年,工商登记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营销策划;会展服务;公关礼仪;企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主要从事“会展组织、布置”等相关业务。


原告2某苏商投资公司成立于2008年,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创业投资、财务顾问、企业管理咨询。


原告2于2004年6月21日申请注册第16类(报纸;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杂志(期刊); 新闻刊物; 海报; 地图; 期刊; 年画; 宣传画)图片商标,2018年5月16日申请注册第16类(报纸; 书籍; 印刷出版物; 杂志(期刊); 新闻刊物; 海报; 地图; 期刊; 年画; 宣传画)“新苏商”商标。


被告某新苏商公司于2020年成立,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市场调查;企业形象策划;图书零售;网络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艺术培训等。


两原告认为:其“苏商”字号经过长达二十年时间的经营,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认为被告新苏商公司使用“新苏商”字号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2对“苏商”“新苏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新苏商公司使用“新苏商”作为字号及进行经营的行为,侵犯其商标权,于2024年2月1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新苏商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律师费用20万元,共计2020万元。


代理策略

01

针对商标侵权

行使“撤三”及“无效宣告”,釜底抽薪

一审诉讼中,新苏商公司对原告2苏商投资公司的“苏商”“新苏商”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商标局提出“撤三”申请及无效宣告申请,原告2苏商投资公司于第一次庭审时当庭撤回对新苏商公司有关商标侵权的诉讼,商标局也分别于2024年12月2日及2025年1月13日作出了对上述“苏商”“新苏商”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02

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从非必要共同诉讼角度进行抗辩,分化瓦解

指出两原告为两个独立的企业主体,对“苏商”字号享有各自企业名称权利,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且两个企业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业领域,诉讼标的也不是同一种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必要共同诉讼之规定,最终原告2苏商投资公司撤回对新苏商公司的诉讼,仅保留原告1苏商公司对新苏商公司字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03

多层次、多角度抗辩不正当竞争的无理指控,连环施策,各个击破:

1、指出“苏商”指江苏地区企业或商人的统称,系日常通用词,不应当被原告1某苏商传媒公司垄断使用。


2、指出原告1某苏商传媒公司之“苏商”字号不具有知名度,在江苏地区已经存在多个“苏商”字号,“苏商”字号与原告1某苏商传有限公司未形成一一指向关系。


3、指出“新苏商”本身具有特殊含义和明确指向,从江苏新苏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的原因阐述“新苏商”字号来源的合法性及正当性。


4、进行先用权抗辩,向法院提出被告新苏商公司之独资股东早于原告1使用“苏商”作为栏目名称。


5、拨开云雾,向法院揭示原被告双方真实的经营范围,阐述双方之间不存在混淆可能性。


6、揭露原告1某苏商公司背后负责人利用工作便利,抢注“苏商”字号和“苏商”商标,之后将“苏商”商标转让给原告2苏商投资公司,并以此诉讼新苏商公司商标及字号侵权,整套操作具有明显的抢夺“苏商”字号和“苏商”商标的恶意。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人意见,判定新苏商公司使用“新苏商”字号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观上并无攀附苏商公司商誉的过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则的“擅自使用”的情形。判决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驳回某苏商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4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600元,合计194400元,由某苏商公司负担。

(2024)苏民终1696号民事判决


回首一年半的诉讼历程,可谓岁月峥嵘,百感交集。在一审结果与我方追求全胜的诉讼目标相比并不理想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我们不气馁,不放弃。打起十二分的精神,日夜奋战,走访当事人,收集证据;精准的分析案件事实,组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作为我方上诉理由的有力支撑;研究判例,钻研知产理论;撰写文书,数次补充代理意见,努力让法律看到真正的事实。在上诉程序中得以扭转乾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我们尊敬的当事人江苏新苏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过去近500个日子里,我们携手奋进,勠力同心。你们的全力配合,有求必应是最终获得胜利的基石! 


衷心感谢承办本案的所有法官,向你们致敬!因为你们的坚守才让我们沐浴着法治的阳光。


最后,也感谢我们自己,因为努力,让法律看到了真正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