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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案例|于某侵害建某公司名誉权案

点击数:22 时间:2026/01/05

近日,致邦律师事务所毛禾枫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例迎来终审判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自媒体人于某发布的网络文章侵害建某公司名誉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法律责任。该案作为网络环境下自媒体人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原告建某公司为我国建材行业的头部企业,主营产品市场份额多年高居全国第一。自媒体人于某2024年4月在其网络专栏及多个平台发布文章《建某公司被查出偷工减料》,文章内容主要围绕建某公司在江苏、浙江、福建等地多个项目的涉嫌产品质量问题展开,建某公司产品被指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建某公司认为,该文章内容多处失实,导致其多家合作单位终止或减少合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建某公司同时认为,于某之前发布的文章,均不涉及建材行业,而本案已经有初步证据证明,于某发布该文章来自于建某公司直接竞争对手天某公司的授意和指使,建某公司将于某和天某公司同时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认为,于某的文章存在多处失实,构成对建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判决于某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法律责任。建某公司和于某均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建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用以证明于某与天某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于某则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其文章内容属实,并认为其行为属于对行业问题的舆论监督。二审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和办案心得:

1.自媒体言论合法性边界

本案凸显了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于某作为自媒体从业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涉及企业产品质量的批评性文章,即使如其所说,其初衷是出于对行业问题的关注和监督,但法院明确指出,自媒体内容应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仅凭片面信息或未经核实的材料作出结论性判断。此案为自媒体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即在进行舆论监督和发布网络内容时,应当遵循审慎原则,避免因不当言论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


巧合的是,毛禾枫律师在多年前曾代表一家知名互联网企业针对于某撰写的网络文章发起名誉权诉讼,最终法院认为于某文章并未超出合法界限,而知名企业应该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我们代理原告败诉。但在这次案件中,于某行为最终被认定侵害建某公司名誉权。当然,具体文章内容和违法程度均有不同,但总而言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需谨慎!


2.企业保护自身名誉权的司法实践

本案是企业面对网络负面舆论时,依法维权的典型案例。建某公司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究了侵权人的责任,体现了企业在名誉权保护方面的主动性与法律意识的提升。本案律师团队针对涉案文章内容进行了大量的细致分析,关于涉案文章违法性的具体观点被一二审判决所采纳。在损害赔偿方面,建某公司主张其经济损失远超100万元,并提供了多家合作单位终止或减少合作的通知函作为证据,法院最终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该案判决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司法判例。


毛禾枫律师团队近年来为建某公司持续提供各类法律服务,典型业绩如:建某公司系列专利纠纷案,涉及建材行业技术标准和专利的冲突和共存问题;建某公司与天某公司商业诋毁案则入选2020-2022年度苏州法院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就像这些案件所展示的那样,头部企业会面临各式各样的竞争和挑战,但这些行为均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像本案一样,仅一篇网络文章即判赔50万元。


有一丝遗憾在于,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天某公司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事实上,本案的证据,特别是建某公司律师二审期间远赴莆田公安两次调取的证据,从高度盖然性层面足以证明于某文章的部分内容来源于天某公司人员,于某和天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应当成立。


正义也许会迟到一些,但终将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