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 时间:2025/07/21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致邦律师代理的四件知识产权案例入选全国和南京市典型案例。四件案例致邦律师均代理原告获得全面胜诉。本次推送的是微信平台“诱导分享”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4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状况(2020-2024)、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及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十大典型案例。致邦所毛禾枫律师代理的“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南京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微信平台诱导分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入选南京法院数据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案例7)。该案同时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南京法院法治护航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2022)。同年毛禾枫律师代理的另一起“全国首例微信账号交易不正当竞争案”也入选2021年度江苏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广州腾讯公司是腾讯“微信”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微信”以即时通讯为基础,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内容资讯、交易支付等综合性互联网服务,至2020年6月,合并月活跃账户数量已达12.06亿。被告考拉公司通过运营www.xiao1iebian.com网站以及“小裂变”微信公众号等,针对“微信”平台的公众号、小程序、社群、个人号等“定制”提供诱导性分享涨粉、突破群发限制、突破添加好友人数限制、拦截潜在投诉等功能及服务,并在运营过程中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考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南京考拉网络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并销售的“公众号裂变”“小程序裂变”等产品,均系诱导分享工具,其实施的前述行为违背了用户真实意愿,在相应诱导利益驱使下,分享者将相关信息多次、反复推送给与该信息不相关的其他用户,影响了用户对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以及对微信平台的使用体验。且前述诱导分享行为还会不正当地占用、分裂其他经营者群体通过正当竞争获取用户流量、资源的机会,扰乱了微信平台建立的公平竞争环境,削弱了微信平台的竞争优势,进而削弱微信平台的商业利益,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考拉公司通过诱导分享方式影响微信平台用户及经营者的正常选择,并针对微信平台运营规范所实施的干扰、对抗,以及擅自抓取并导出微信平台用户的头像、昵称、openid、用户级别、邀请人数等信息,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考拉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网络平台是数字经济主要产业组织形态,向下带动核心软硬科技发展,向上驱动产业数字化提效,成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力量。同时,网络平台已经成为深刻影响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涉平台经济的司法裁判中,南京法院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的理念,强化裁判规则对数字经济治理生态的引领作用。
本案系江苏首例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亦是全国首例认定“提供诱导分享专用工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本案系认定诱导分享、突破消息群发限制、拦截投诉、私自抓取及利用“微信”用户信息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存在多项干扰、破坏微信平台运营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结合案情判令被告承担500万元的赔偿责任,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理念,对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