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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程

点击数:2484 时间:2014/05/06

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业务时,应当秉承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所主任或者分管合伙人同意后,
律师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并按本所有关收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建档手续。
第三条 在涉及较大的项目业务时,事务所应组织团队提供服
务。
第四条 承办律师应当在委托权限内,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受托
事项,未经特别授权,不得对委托人权益擅自处分;对委托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要求,应向其做解释和劝阻工作。
第五条 承办律师或项目小组的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非诉讼案
件的合伙人报告业务的进展过程,由该合伙人审核。
第六条 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法律分析或评估报告等正式
的法律文书必须包含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律师应就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材料,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予以特别声明。在文件的末尾,应表述文件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范围。
(一)律师在为委托人草拟律师函时,应根据了解到的事实描述事件经过,不宜使用带有情绪性的或过于偏激的修饰,不得使用威胁相对方人身、财产、名誉的语言文字。
(二)律师在提供见证服务时,应明确律师作为见证人的身份和见证的内容。见证文书中不得有任何“律师提供担保”的表示或容易引起此类误解的内容。律师必须就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行为能力、行为的合法性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材料,应在见证文书中予以特别声明。
(三)律师在提供提存、代收代付财产性标的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四)律师在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时,应与当事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律师活动或行动的授权范围。在律师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人和分管的合伙人汇报,以便取得授权和批准。
第七条  所有非诉讼类的法律文书,最终的文本应由两名以上的承办律师或项目小组成员签字。上述文书以及律师函在正式签发时还应由分管非诉讼案件的合伙人签字认可,并加盖本所业务专用章后生效。虽有以上签发程序,承办律师仍应对发出的文书所能够带来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承办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遇重大、疑难问题时,应按照本所《疑难、重大业务讨论制度》的规定进行集体讨论。
第九条  承办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复制重要的资料,业务办结后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本规程经本所管理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