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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点击数:2136 时间:2014/05/06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解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客户利益冲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文件的规定,制定客户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事务所已承接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则应主动拒绝接受该项法律业务的相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三条   聘请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办理具体法律业务时聘请事务所律师办理的,事务所律师则应主动拒绝接受该项法律业务的相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四条   如果同一法律业务的双方或多方均为聘请事务所担任常
年法律顾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项法律业务的受聘、办理由分管合伙人协同担任双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协商并报聘请方,由其以书面方式确定。
第五条   事务所主任有权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所的整体利益拒绝
接受某一项委托,律师必须服从。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