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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疑难重大业务集体讨论制度

点击数:2152 时间:2014/05/06

为发挥集体智慧,提高本所律师办理疑难、重大法律事务及办案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错误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 集体讨论时间、参加人数:
1、诉讼和仲裁案件的讨论,一般由承办律师在开庭七天之前(其他案件随时)向本业务部门负责人提起;
2、本部门负责人应尽快组织本部门律师开展讨论,也可邀请其他律师参加(包括特邀律师、实习律师、实习生),参加讨论人数需达律师三人以上;
3、部门负责人不在或部门确实通知不到足够人数参加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或部门负责人报告主任或分管合伙人,请其组织讨论。

二、 提交全所集体讨论的业务范围:
1、在本市、本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和各类案件。
2、涉及复杂法律关系或历时较长等特殊因素造成查清法律事实困难的案件。
3、刑事辩护案件拟改变定性或做无罪辩护的。
4、承办律师与当事人意见严重分歧又说服不了当事人或发现当事人有编造、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异常情况,经向当事人指出,当事人拒不承认或拒不改正的案件。
5、争议对方是本市范围内公安、税务、物价、财政、城建、城管、房管、规划、工商、司法行政等政府部门或新闻单位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主任或分管合伙人汇报,由主任、分管合伙人决定是否提交集体讨论。
6、主任、分管合伙人、业务部负责人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为有必要讨论的案件。
7、在上述范围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或案件。

三、 全所讨论时人数要求和主持人:
1、至少八名以上律师,其中必须包括三名以上合伙人参加;
2、由分管合伙人主持。

四、 讨论记录事项:
主持人在参加人中指定一人担任记录,记录事项应包括:
1、讨论的时间、地点;
2、讨论的参加人、主持人、记录人
3、承办律师;
4、案由和简要案情;
5、承办律师意见和疑点、难点;
6、各位律师的发言要点;
7、集体意见(除记在专用记录簿外,承办律师也应记录)。

五、 集体或全所讨论程序:
1、承办律师汇报案由、各方当事人、案件事实。汇报必须全面、清楚并符合事实;
2、参加讨论的律师就案情不明之处向承办律师提问,承办律师回答;
3、承办律师汇报本人意见及提出疑点和难点等需要讨论的问题;
参加律师应充分发表意见,可以辩论和争论。参加人数众多时,可由4、主持人指定律师发表意见;
5、由主持人总结集体意见。

六、讨论案件时当事人和其他闲杂人员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