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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律师就业主撤销权诉讼接受现代快报采访

点击数:2138 时间:2015/03/19

  “业委会作出的决议,有业主不同意,可以撤销吗?”就此问题,本所物业管理及业主维权专业律师方湘子接受现代快报采访。(见2015年3月18日现代快报金14版)

  《物权法》赋予了业主撤销业委会决议的权利,业主撤销权诉讼也由此成为一类新型诉讼案件。所谓业主撤销权诉讼即业主对业委会违法的决议或认为业委会的决议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有权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决议。请求撤销决议的事由主要是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做出决议,体现在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等事项,在决议事项投票时出现了暗箱操作、冒用业主签名、投票作假、或者直接在没有获得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做出决议。

  例如2014年,上海市某小区业委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做出决议,将小区的公共收益转入物业公司的账户,业主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该决议。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小区议事规则,公共收益的处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未就转交公共收益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征询全体业主意见,自行做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该小区业委会的决议。

  为了更好地解决各业主之间对共有建筑物部分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维护,提高业主们的共同生活水平和质量,方湘子律师建议业委会应当从业主撤销权诉讼中吸取教训,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议事流程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和保持小区的和谐良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