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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律师就10岁以下禁做广告代言人接受东方卫报采访

点击数:2955 时间:2014/12/25

  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广告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程序。此次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一些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是“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也意味着,近来走红的部分童星将不能出现在广告、代言活动中?

  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代言人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一个集体。如果违反规定,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这样“妈妈我要买某某产品”之类的广告语也将不再出现。

  新生婴儿给奶粉、尿不湿等商品做广告,是否也要被禁止?网友也展开吐槽,“难道尿不湿广告也只能大人亲自上阵?”对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夏磊律师表示,儿童用品广告中婴儿在镜头上出现参演,与广告代言并不是一个概念。就广告代言来说,广告荐证者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童星由于在社会上已经具有一定名气,他们参演广告为产品推荐则属于广告代言。此次修订草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告行为,避免广告误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常发展。对于修订草案中以10周岁来作为相关规定年龄分界线,夏磊律师则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法律规定,十八周岁以前都是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才意味着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单就修订草案来说,既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为什么是以10周岁而不是18周岁来划分呢?”

 

文章来源:东方卫报

原文链接:http://dfwb.njnews.cn/html/2014-12/24/content_1733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