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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律师就网上视频传播木马病毒事件接受采访

点击数:2374 时间:2014/04/08

    新华网南京4月4日电(魏薇 徐志轩)文章出轨姚笛事件被曝光之后,网上突然开始疯传“文章姚笛开房不雅视频”的链接,招来了大量点击。而@平安北京披露,网上疯传的所谓文章姚笛的不雅视频实则是木马病毒,如果网友手一抖,点开后,木马程序将会立刻植入,电脑就像“裸奔”一样毫无防备,密码被盗后,木马程序更是直接在电脑里策马奔腾,胡作非为。

 

    对此,江苏省司法厅官方微博微信顾问团成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磊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制作传播病毒,盗窃虚拟财产属于犯罪行为。制作计算机病毒有可能根据客体的被侵害程度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其对应行政责任是治安拘留5日以下,或者5至10日。二是刑事责任。木马病毒的典型特征是要侵入对方计算机系统造成破坏。根据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涉嫌构成盗窃罪。网络上虚拟财产大量存在,虽然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但是从法律属性上讲,也属于“公私财产”的范畴。若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也构成盗窃罪,可适用《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追究刑事责任。

 

    网民们若遭遇网络黑客攻击或被窃取网络财产等,要及时报警,对相应的网页或界面拍照或截图保存,以备配合警方调查。同时,要及时联系相关网站管理者,要求提供相关协助,保存相关证据。

 

 

原稿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2014-04-04

原文链接: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04/04/c_111010569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