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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律师就土地使用权限问题接受采访

点击数:2320 时间:2014/04/11

   近期发生的奉化居民楼倒塌事件,让建筑质量和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房屋毁损后,其原来房主的土地使用权究竟该如何延续?一般来说,居民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70年,而商品房设计使用年限却只有50年,中间多出的20年又该怎么办?特别是,当居民住房用地达到70年后,是否就真的不能再继续享有其住房用地的使用权?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但问题是,到期后的土地该怎么办?

   针对这些公众都十分关心的问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赵静律师接受采访时介绍,“很多人误以为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会被收走,其实这是个误解。”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只要所购买的房产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自动续期解决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期限上的冲突问题,但目前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赵静律师认为,“从1992年算起的话,现在离70年大限还有几十年,相关细则的出台还需要时间。”

 

 

原稿来源:新华网  2014-04-09

原文链接:http://economy.jschina.com.cn/system/2014/04/09/0207382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