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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微信商标争议案始末

点击数:1284 时间:2016/05/17

  在刚刚结束的一场商标官司中,我们每天使用的“微信”,曾一度面临被迫更名的险境。官司的起因,要追溯到近6年前。

  201011月,一家名为创博亚太的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商标注册申请。这一商标由“微信”二字构成,并指定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

  20111月,在创博亚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两个月,腾讯发布手机App“微信”。当时,腾讯自己也不一定能预见到,这款手机App将会取得日后的巨大成就;加上创博亚太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未被公布,腾讯并没有发现“微信”即将面对的商标隐患。而争议的根源就此埋下。

  我国商标法规定,就同一商标,同等条件下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将获得商标专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关业务上使用相同商标。这一规定被称为“先申请原则”。

  依据先申请原则,创博亚太将获得“微信”二字的商标专用权,并有权禁止腾讯使用“微信”作为名称或商标。我们天天使用的微信,将面临被迫更名的险境。

  然而,在商标局对“微信”商标进行审查并准备核准注册的过程中,形势发生了变化。腾讯的“微信”产品在不足一年的时间内,取得巨大影响,用户数量迅速增长。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张某以社会公众的身份,对创博亚太公司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从客观效果上看,张某的主张维护了腾讯利益,因此有业内人士推测,由张某以社会公众身份提出商标异议,是腾讯为维护“微信”而实施的法律策略。

  腾讯依仗“微信”用户数量众多,挟公众以令商标局。商标局接受了异议意见,驳回了创博亚太的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就是腾讯的微信用户数量众多,核准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将导致“不良影响”。

  创博亚太当然不服,在申请复审失败后,将争议诉诸法院。

  商标审查、复审、以及诉讼程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在此期间,腾讯的“微信”取得了更大的影响,用户已经突破10亿。

  20153月,一审法院终于做出判决,判决认为:1)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注册;2)广大微信用户普遍认为“微信”是自己手机上的那个App,来源于腾讯,如果核准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将使广大微信用户被迫改变原有认识,破坏了公共利益,有“不良影响”;3)所以,拒绝创博亚太的商标注册申请。

  一审判决公布后,引发巨大争议,很多业内专家提出激烈的批评意见。

  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很清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指的是商标标志本身有问题,比如“草泥马”“王八蛋”等负面词汇或其他不雅词汇。“微信”二字属于中性词,该标志本身没有任何“不良影响”。法院将可能导致微信用户发生误认的后果,解释为“不良影响”,曲解了法律原意。

  而且,有“不良影响”的商标,是绝对禁止任何人使用的。如果“微信”商标有不良影响,那么,不仅创博亚太公司不得注册“微信”商标,腾讯也不得使用“微信”商标。法院判决一方面认为“微信”有不良影响,一方面又要保证腾讯的微信App不更名,违背了法律内在逻辑。

  至于法院所说的公共利益,其实并不存在。即使创博亚太获得“微信”商标,腾讯也可以通过谈判购买该商标;如必须更名,成本并不高,互联网环境下,将“微信”App更名并通知到用户,通过一次在线更新即可顺利实现。

  反倒是法院在个案中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破坏公众对“先申请原则”的合理稳定预期,是对公共利益真正的伤害。相对于个案中富有争议的“公共利益”,法律的可信赖性、可预期性,是更大的“公共利益”,更应该获得保护。

  创博亚太不服,继续上诉。

  2016年4月,二审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终审判决首先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错误,认为“不良影响”条款确实不适用于本案,不能以“不良影响”为由拒绝创博亚太的商标注册申请。

  但终审判决也没有支持创博亚太。法院另外找了一个拒绝理由,说“微”具有“小”、“少”等含义,“微信”二字易被理解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使用缺少“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要有“显著性”,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没有显著性。例如:卖苹果的商户将苹果图形作为商标,则该商标缺少显著性,因为仅直接表示苹果这种商品的特点;而如果作为手机商标,则不存在“显著性”问题。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一个非常主观的判断,所以二审判决即使有争议,也不能被认为一定有错。同样是拒绝注册,二审判决比一审判决处理得更为巧妙。

  关于“显著性”问题,商标法还规定,没有显著性的商标,经过使用便于识别的,可以获得显著性。这意味着,虽然法院现在认定“微信”二字在信息传送服务上没有显著性,创博亚太不能注册;但是,腾讯经大量使用,使“微信”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可以另行申请注册。

  自此以后,腾讯可以合法使用“微信”二字作为App名称或商标,而不担心侵权或更名风险了。

                                                                             (编辑:齐旺 校对:何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