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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详解及企业股权设计涉税风险提示

点击数:1218 时间:2016/02/26

  方立山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期,很多企业对所得税政策把握还不太准确,税务检查时会出现补税甚至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最近江苏某地方税务局对管辖的合伙企业进行检查,发现2014年度该合伙企业从投资企业分回权益性投资20万元,企业法人合伙缴纳报所得税。企业会计认为自然人合伙人已经申报个人所得税,企业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免税投资收益,所以才没有申报缴纳。 那么企业法人这笔收入是不是免税呢?

  关于合伙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合伙人如何缴税笔者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如何确认收入?

  不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何确认每个合伙人的投资收益?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或出资额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自然人合伙人和企业法人合伙人分配的投资收益如何缴税?

  1、自然人分回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回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权益性投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的范畴,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使其对外投资获取的是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由于企业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回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权益性投资优惠政策,建议企业法人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权益性投资是免税的,而企业法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居民企业所分回的权益性投资尽管是先分后税,由于不是直接投资,亦不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在股权设计时一定要考虑间接投资带来的涉税成本,已经选择间接投资的企业法人应注意这一涉税风险,及时申报缴税,不要想当然享受免税政策,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