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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管理】律师事务所稳定方略

点击数:1222 时间:2014/02/28

文/孙文俊

 

有稳定,才有发展;有稳定发展的律师事务所,才有不断进步的律师行业;有强大的律师事务所,才有强大的律师事业。律师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如果没有行业内各主体的稳定、发展和强大,很难设想这个行业的稳定、发展和强大。因此,有必要从行业运行主体——律师事务所稳定的角度,思考整个行业发展的问题。

 

一、律师事务所“不稳定”的现状和危害

律师事务所的不稳定,既是我国律师行业发展不成熟的表现,也是制约我国律师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不稳定会极大地浪费资源。律师事务所往往陷入一种尴尬的不断重复建设的境地:刚刚下力气引进了一批人才,规模开始壮大,成熟的业务骨干却离职另觅出路;刚刚下功夫加强管理,规则开始完善,主要的合伙人却带头违反;刚刚迈出专业化的步伐,业务量大的律师却质疑分配不公;刚刚下本钱拓展市场,转所的律师却把客户带走了。事务所就这样不断地重复投入、重复建设。

不稳定会严重妨碍进步。律师事务所的进步主要应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力增强。即队伍壮大、业绩攀升、竞争力提高;二是形象改善。即行业美誉度、客户信任度和社会知名度增加;三是影响扩大。即在行业内的示范效应、行业外的促进效应显现。实现这些进步无一不需要依靠一个稳定、持续发展的平台,因为平台不稳定就难以吸引人才、开发产品、占领市场;平台不稳定就难以在行业、市场乃至社会树立形象、提升地位;平台不稳定,就意味着内部不团结、机制不科学、发展无后劲。

不稳定严重消耗律师行业本来就不甚强大的力量。虽然自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同期恢复的其他行业相比,无论其发展速度和发展程度都明显落后,各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总是陷入设立、发展、再设立、再发展的怪圈中。行业骨干大都无奈地在这种境遇中减退了热情,丧失了信心,甚至放弃了追求。

 

二、律师事务所“不稳定”的根源

业界常常把律师事务所不稳定归咎于内部管理,甚至归责于事务所主任个人。其实,一个主体的稳定,是由这个主体赖以生存、发展的诸多因素决定的。只有这些因素有序组合、相对均衡、相互促进,其依赖的主体才能健康、稳定。因此,探究律师事务所不稳定的根源,至少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一)律师个人的心态

在利益分配上,急功近利。很多律师不能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过分强调眼前利益最大化。其后果是事务所无公共积累,律师彼此间无连接点;事务所无共同投入,律师彼此间无公共利益点;事务所无公共核算,律师彼此间无分配平衡点。

在权利行使上,缺少集中。很多律师曲解“民主”,在权利行使上,或淡忘义务,或不愿授权与分权;或一味强调多数决,甚至一票否决。其后果是事务所难以形成科学的管理架构,难以推行真正有效的管理,难以做出及时果断的决策。

在业务发展上,单打独斗。很多律师仍视个人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崇尚个人奋斗、自我发展。自己研究业务、自己拓展业务、自己操作业务、自己管理业务,甘做多面手、万金油。其后果是事务所形不成合作机制、组不成专业团队、建不成整体平台。

在对待所务上,不愿付出。很多律师缺少平台建设意识,甚至有的律师把事务所当成“摇钱树”、“洗钱机”。只想从所里获取,不想为所里投入;只愿做评论家,不愿做建设者;只是批评,没有建议;只顾个人,不顾集体。其后果是,事务所内部涣散,管理缺位,做事推诿。

在具体问题上,缺少妥协。很多律师对待事务所发展的诸多方面只有坚持,没有妥协;只看问题,不看进步;其后果是事务所整体发展举步维艰,积极做事者热情退减,抱怨、唱衰、折腾之风渐起。

在事业发展上,没有目标。很多律师不能把自己的职业当做一份事业去做,而仅仅将其当成谋生手段、致富途径。缺乏远大理想和长远目标,忽略行业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甚至看不到自身进步与平台建设的关联度,不考虑自身的未来保障和归宿。其后果是目光短视,追求单一,心态消极,对待事务所的建设发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二)律师事务所的形态

律师事务所是什么?事务所应当是律师执业的平台、理想的寄托、最终的归宿。但现阶段很多事务所仍只是个体户的联合、“两票”交换的场所(支票换发票、大票换小票)、个人奋斗的起点。内部多主体、外部非整体,定位不明,谋划不深,境界不高。如此状态,何谈稳定?

律师事务所有什么?事务所应当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团结合作的队伍、不断积累的资源、积极向上的文化。但现阶段很多事务所制度缺失且执行不力、队伍松散且不善合作、资源私有且时常浪费,文化滞后且忽视培育。如此状态,没有真正属于事务所的财富,何谈稳定?

律师事务所靠什么?事务所应当靠律师彼此间合意形成的先进理念、不断探索形成的科学机制以及共同调整树立的远大理想。但现阶段的事务所往往靠领头人一定阶段的人格魅力、靠创始人初期的个人感情、靠成熟律师暂时的利益牺牲。如此状态,既无精神凝聚,也无机制造血、更无事业追求,何谈稳定?

事务所管什么?事务所应当管理好人力资源,激发律师的创造力;应当管理好业务资源,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应当管理好行政资源,增强内部的保障力。但现阶段的事务所在业务上只管出庭证、管不住收费、管不住质量;在人事上只管执业证,管不住流动、管不住风险;在财务上只管费用支出,管不了投入、管不了积累。如此状态,何谈稳定?

事务所做什么?事务所应该做平台、做经营、做品牌。但现阶段的大多数事务所营销个人自己搞、业务个人自己做、责任个人自己负、收入个人自己拿、压力个人自己担、保险个人自己缴。整体无投入、整体无拓展、整体无资源,整体与个体的依赖关系颠倒。如此状态,何谈稳定?

(三)律师行业的状态

法律服务市场不够成熟。虽然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发展,带动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大繁荣,但市场资源的分配、利用、再生还没有遵循行业本身内在的规律,而是在权力、利益及其他潜规则的作用下不规则、不透明、不公平地运行。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诉讼业务的承接、办理、收费,律师个人主导的空间和效率在现实状态下都远大于律师事务所。于是,个人单打独斗长期存在,事务所整体发展如坐云端,难以立足。所以,律师事务所人才频繁流动,乃至分立、解散,其中原因固然很多,但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不健康、不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

主管部门管理不够到位。律师事务所全面脱钩改制和律师行业实行“两结合”管理体制后,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放宽了律师的执业自由、给予了律师事务所尽量大的自主权。尽管陆续出台了不少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和律师的执业规则,但对行业整体发展谋划不深、规划不够、计划不周。尤其是,未能争取、协调、推出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好、做强的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执业保障、进步通道等政策;没有就律师事务所稳定发展、基础管理的内在共性需求,制定诸如管理架构、服务团队、整体运营、财务积累、人员流动等必要的强制性规范;没有出台有效的措施引导、支持、帮助规模所、品牌所、专业所的发展。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大多只停留在发证、年检、奖惩上。

行业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肩负着引领行业发展的重要使命。但其作用往往仅停留在业务培训、文件传达、日常管理上,没有系统性研究本地律师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阶段性问题、阶段性趋势,没有针对性研究本地律师频繁流动、律师事务所平台不稳、律师行业无序调整等突出性问题,没有预见性研究促进律师事务所持续发展的诸如决策、分配、营销等关键性问题。因此,行业组织自身作用发挥不充分,也是律师事务所不稳定的重要根源。

 

三、实现律师事务所稳定的方略

(一)引导律师对行业发展规律再认识

律师收入中的“28现象”、律师事务所发展中的个人主义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的阶段性问题,容易使得律师对行业发展规律和趋势产生误读、误判。实现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应从不断引导律师正确认识行业发展规律开始。

1、律师事务所应是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主体。《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要以事务所的名义。法律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首先要由事务所享有和承担。个人本位只是行业发展特定阶段的执业扭曲。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大量增加,法律服务需求的理性化和法律服务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选择,将逐渐从重视个人感情转向重视专业水平,从对名律师的选择转向对品牌所的选择。近几年,法律服务中招、投标的应用,已印证了这一规律。

2、长远利益、整体利益、综合利益应是律师的真正追求。律师事务所松散状态下的律师,通常追求的是眼前利益、个人利益、经济利益最大化,满足的是律师个人最低层面的需求。律师职业的知识性、社会性、政治性要求律师在处理利益问题上要有高层次的目标和长远的规划,妥善处理眼前与长远、个人与整体、经济与综合的关系,在积极参与事务所良性发展中实现个人的真正追求。

3、社会法律服务需求应是律师业发展的驱动力。当前,社会服务需求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需求对象日趋广泛,需求范围日趋扩大,需求内容日趋新颖,需求层次日趋提高。与此相适应,律师事务所必将走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规范化、团队化的道路,法律服务业必将向业务研发专业化、业务标准统一化、业务模式团队化、业务操作流程化方向发展。这无疑将对传统的法律服务方式提出挑战,个人单打独斗或律师间松散联合,已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律师只有顺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审时度势,顺应大势,积极建设、充分利用事务所平台,才能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推动整个行业发展。

(二)推动律师事务所变革

实现律师事务所的稳定,应重点从律师事务所自身入手,找准问题、正确定位、推动变革、实现突破。

1、个人为主体向事务所为主体转变。个人为主体及其演化的事务所多主体,是事务所不稳定的内部根源。推动个人为主体向事务所为主体转变,就是要确立以事务所为竞争主体的市场定位、确立以事务所为单一主体的管理定位、确立以事务所为有机主体的体制定位。把事务所打造成律师间有机联系、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有核心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把事务所打造成一个开发、制造、销售优质法律服务产品的工厂,把事务所打造成个人实现根本利益、体现自身价值、成就人生理想的坚实平台。

2、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完全可以借鉴公司制的合理成分,把事务所变成一个有机整体,改变体制上的各自为政、松散联合,管理上的就事论事、简单无序,分配上的单一提成、分光用光。当前推动事务所由合伙制向公司制转变,应重点关注四个问题:一是合伙人“股份”的构成和测算,可综合合伙人对事务所的贡献,折算每个人的“股份”,并设计每个人动态“股份”的计算公式;二是治理结构的设计,可以效率优先为原则,理顺合伙人会议(股东会)、管理合伙人会议(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关系;三是整合业务资源,可逐步淡化业务来源的个人色彩,实行业务资源按专业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四是调整分配模式,可以根据律师的不同类别,改革分配办法,逐步摒弃提成制,促进分配模式向薪水制、分红制、积累制过渡。

3、简单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事务所要以经营为本抓管理,经营与管理同举并重。通过加强业务、人事、行政、财务管理,提高服务品质,规范服务行为,铸造服务品牌;通过科学营销,建立营销团队,开发专业产品,拓展共有业务,增加律师个人对事务所整体资源的依赖性。实现这一转变,事务所需改变过去的财务模式,增加发展投入;要重组过去的管理团队,引进职业经理人;要摒弃过去的执业习惯,实行业务拓展与操作的必要分离。

(三)发挥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引领作用

《律师法》第4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据此,虽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只是宏观上的指导与监督,不再享有直接管理权限,但仍然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的基础管理和长远发展上积极作为。可以针对合伙所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制定有关事务所财务核算、利益分配、人员管理、管理架构的强制性规范,可以强化对市场环境的整治,为事务所整体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可以向有关部门争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业务机会,帮助一部分事务所率先做大、做好、做强。

律师协会在“两结合”管理体制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要在业务培训、业务拓展、律师维权、律师宣传、律师党建中扮演角色,还应在品牌事务所的打造上深入谋划、科学规划。律师协会应及时总结研究律师行业阶段性的问题和发展规律,通过会议传达、座谈交流,引导律师事务所不断改革、科学发展;律师协会还应加强对律师个人执业行为的引导、监督,教育律师积极参与事务所建设,服从事务所管理;律师协会也应与司法行政部门一道在行业发展政策的争取、事务所基础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事务所发展的导向上发挥职能作用。

 

文章发表于第九届中国律师论坛

原文详见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lvsuoguanli/1200.jhtml
 
编辑: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