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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协调不当,岗位不明------企业不容忽视的用工隐患

点击数:2510 时间:2009/07/23


作者:高燕


 
案情概要:
      秦某为部队转业军人,复员后于2003后11月政策性安置在南京某房产公司,因单位改制,2006年1月南京某房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与秦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约定,房产公司安排秦某“在测绘所岗位”工作。劳动合中的“测绘所”是指房产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某测绘事务所(以下简称测绘所)。2007年8月28日,房产公司通知测绘所,因秦某基础测绘技能考核成绩不及格,二次补考也均未合格,本应予辞退,考虑其改制职工,经研究作出给予其调离原岗位,调整至该公司销售业务部工作的处理决定。请秦某于2007年8月31日前到该公司人事行政部报到,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分配至销售业务部工作,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通知中的“销售业务部”是房产公司的另一下属部门,与测绘所非同一部门(单位),也无隶属关系。2007年8月31日,秦某向测绘所领导发函,对2007年8月28日房产公司给该所的通知内容提出异议,要求恢复其原工作岗位。2007年9月28日秦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市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8日立案受理。2007年11月17日,房产公司作出《关于与员工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认定秦某自2007年11月1日至17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宁房置字(2007)03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07年11月18日起对秦某予以辞退。2007年11月19日秦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增加申请请求。要求房产公司撤销被诉人11月19日发出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要求单位补缴相应的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裁决撤销2007年8月28日房产公司给测绘所的通知中有关将秦某调整至该公司销售业务部工作的决定及2007年11月17日房产公司作出〈〈关于与员工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房产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秦某补办2007年11月到2008年1月的的社会保险手续,并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和数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房产公司不服,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产公司与秦某劳动关系自2007年11月18日起解除。房产公司于2008年5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秦某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40000元整及一次性另行补偿被告30000万元整。
 
律师评析:
    1、房产公司未经秦某同意擅自安排调岗违反〈〈劳动法〉〉变更劳动合同双方需协商一致的原则;且房产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以未经民主程序和公示的规章制度及非测绘所的到岗出勤情况认定秦某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被告的工作部门是“测绘所”,测绘所是原告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而在2007年8月28日该〈〈调岗通知〉〉中,原告未经与被告协商就做出将其调离到销售业务部(该部门是与测绘所不同的原告下属的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的决定,该决定已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双方对工作部门及实际工作岗位的约定,被告在2007年8月31日致函给原告表示对该变更持有异议,因此,原告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擅自变更被告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恪守双方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该〈〈调岗通知〉〉违反〈〈劳动法〉〉规定应予撤销。
2、秦某岗位职能约定不明。
   在南京某房产公司(下称房产公司)与秦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约定,房产公司安排秦某“在测绘所岗位”工作。我所律师通过转业证、派车单等相关证据证明秦某实际一直从事工作岗位是驾驶岗位,被告以秦某通过测绘培训考试来证明秦某从事测绘工作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以秦某的学历、经历甚至连参加国家测绘考试的资格都够不上。
3,房产公司以秦某严重违纪擅自调岗缺乏依据,实际执行也是随意的。故而,房产公司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该撤销,秦某在就擅自调岗事宜提起仲裁尚未审结的情况下未到非测绘所的“销售业务部”(房产公司的另一下属部门,与测绘所非同一部门,也无隶属关系)报到并不构成旷工。
    综上,这是一起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律上是缺乏依据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重要的合同事项应加以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


                                                                                                    编辑: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