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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邦公司法律服务信息2014年第1期

点击数:2275 时间:2014/04/15

2014年第1期(总第20期)            季刊(1-3月)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业务部编     2014年4月 15 日

                                                                           

目 录

一、公司事务信息

二、证券保险信息

三、外资合资信息

四、财会税务信息

五、裁判信息

 

一、公司事务信息

1、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14-3-13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本办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发文字号】国发〔2014〕14号

【颁布时间】2014-3-7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国务院现提出本意见。

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63号

【颁布时间】2014-2-20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64号

【颁布时间】2014-2-20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本规定。

5、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发〔2014〕7号

【颁布时间】2014-2-7

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具体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流程、完善制度,确保改革前后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要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的作用,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相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工商总局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

                      2014年2月7日

6、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字号】令第648号

【颁布时间】2014-2-19

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年度检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内容,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附件2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七、对《个体工商户条例》作出修改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二、证券保险信息

7、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7号

【颁布时间】2014-3-21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本办法。

8、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颁布时间】2014-3-2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4]11号

【颁布时间】2014-3-21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4〕26号

【颁布时间】2014-3-21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

11、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8号

【颁布时间】2014-3-2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4]11号

【颁布时间】2014-3-21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行为,现决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主要用于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新股发行数量应根据企业实际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不得与公开发售股份的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方存在财务资助或者补偿、股份代持、信托持股等不当利益安排。存在上述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比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13、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4〕18号

【颁布时间】2014-2-28

为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10号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4]10号

【颁布时间】2014-2-2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1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4〕15号

【颁布时间】2014-2-19

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行业声誉风险管理水平,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16、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发文字号】公告〔2014〕4号

【颁布时间】2014-1-12

为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监管,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外资合资信息

17、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4〕19号

【颁布时间】2014-3-5

为提高再保险交易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就有关问题做出通知。

18、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无

【颁布时间】2014-2-8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防范海外投资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时妥善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商务部现印发《境外企业知识产权指南(试行)》。

四、财会税务信息

19、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会[2014]14号

【颁布时间】2014-3-13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

 

五、裁判信息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文字号】法释〔2014〕3号

【颁布时间】2014-2-24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法释〔2014〕2号

【颁布时间】2014-2-20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发文字号】无

【颁布时间】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发文字号】无

【颁布时间】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发文字号】无

【颁布时间】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发文字号】法〔2014〕18号

【颁布时间】2014-1-26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现将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作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编辑: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