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59 时间:2026/01/15
在公司“执行不能”、债权陷入“终本”僵局的司法实践难题面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王红、王蓉蓉律师团队以专业破局,成功代理一起股东出资责任纠纷案。该案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决支持债权人主张,判令未足额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终本”债权的追索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范例。
本案源起于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生效判决明确,无锡某雨虹公司需向权利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既未提起上诉,亦拒不履行给付责任。权利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无锡某雨虹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奈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面对“执行不能”的困局,致邦律师团队并未止步。经深度研判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团队认为,无锡某雨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却未申请破产,完全符合《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
基于此,代理律师迅速调整代理策略,以该公司股东丁某为被告,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丁某在其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无锡某雨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无锡某雨虹公司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经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未能清偿全部债务,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丁某的出资义务已符合加速到期条件。2026年1月8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在3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无锡某雨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专业评析
本案的胜诉,不仅实现了单一债权的有效追偿,更具有深刻的法律实践价值与市场导向意义:
1、激活休眠债权,拓宽救济路径:判决再次明确,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的“保护伞”。在法定情形下,债权人可突破公司法人外壳,直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责,为“终本”债权的盘活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精准适用规则,平衡利益关系:法院的判决精准把握《九民纪要》第6条的立法精神,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审慎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既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股东期限利益与市场交易秩序的平衡.
3、强化股东责任,警示认缴风险:判决向市场传递出明确信号——认缴制绝非“空头支票”,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以公司具备正常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为前提。一旦公司丧失偿债能力,股东的出资义务将依法加速到期。这一裁判导向,警示市场主体理性认缴出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杜绝利用认缴制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
本案的成功代理,充分展现了致邦律师团队在复杂民商事执行与公司法律事务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未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与高效的争议解决策略,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高质量、前瞻性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