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情

致邦业绩|4.9亿元跨国索赔案获江苏高院支持,中国法院承认并执行美国判决

点击数:66 时间:2026/01/15

近期,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朱网祥主任王劲超律师代理的全国首起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的民事复议程序案件获得胜诉,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申请,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郡高等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


这标志着,一项涉及总额约人民币4.9亿元的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中国境内获得终局性承认,为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中美司法“事实互惠关系”的认定,提供了又一案例。这也标志着,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在涉外法律业务的拓展上,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


案情回溯:一场跨越太平洋的商业欺诈

本案始于20年前的一段商业合作。无锡某印染公司实控人黄某决定出资在美国加州设立A公司,由合作伙伴李某(美国国籍)负责运营。A公司主要负责进口无锡某印染企业的布料产品并负责该产品在美的市场开发。A公司凭借进口的印染公司产品质量过硬,价格公允,很快打开了美国市场,获得巨大成功并积累了大额财富。


看到公司的巨大成功,以及黄某长期不在美国,李某便通过欺诈手段企图侵占黄某的全部财富。李某长期隐瞒A公司的盈利实情,谎称因税收问题不宜分红,致黄某及印染公司长期未能获得任何投资回报,而李某及其配偶却获取了数千万美元收入。


更甚者,李某在后续准备将公司整体出售时,通过伪造文件,将黄某的投资款篡改为“贷款”,彻底抹去其股东身份。最终,李某以“唯一股东”身份将公司资产以超4400万美元价格出售,独吞全部收益,黄某直至2010年才从第三方处得知真相。


2016年,无锡某印染公司及黄某在美国加州向李某及A公司提起诉讼。圣马特奥郡高等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及其控制的A公司向黄某及印染公司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及利息,总额达73,437,045美元(约合4.9亿元人民币)。


程序博弈: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多重抗辩

2020年,胜诉方无锡某印染公司、黄某向无锡中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美国判决。无锡中院于2024年裁定予以承认与执行。


然而,该案并未就此结束。李某不服无锡中院裁定,随即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复议,并提出多项抗辩理由:1.本案中A公司已在2022年注销,注销的公司不应作为适格主体参加诉讼,A公司相关文书并未实际送达,本案诉讼程序存在错误,同时A公司注销后会加重李某的责任,对李某不公平;2.本案中原审法院在美国并无管辖权;3.本案判决系通过虚假陈述等欺诈方式取得,不应获得承认;4.中美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这些抗辩触及了跨国判决执行的核心法律难题,特别是互惠原则的认定,成为案件焦点。


高院裁判:厘清关键,驳回复议

面对复杂的法律争议和对手的“证据突袭”与拖延策略,接受黄某委托后,代理律师朱网祥、王劲超展开缜密应对,重点围绕两个核心法律问题进行攻坚:


通过专业法律查明,论述了美国法律并未排除加州地方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本案在美国联邦法院与地方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李某在美国诉讼程序中从未提出过管辖权异议,视为李某已经接受了加州地方法院之管辖;厘清了公司恶意注销后,美国法院仍可将该已注销公司列为被告,进行债权债务清算诉讼,据此驳斥了李某关于“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明确了美国法的连带责任问题,论证了A公司的恶意注销不会影响李某的责任承担;查明公司注销后公示的相关文件显示李某为A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实际承担人,其填写的法律送达地址与李某在中国的实际住所地一致。


致邦律师团队仔细梳理并提交了中美两国在司法实践中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既往案例,论述了美国《统一外国判决金钱承认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学术资料阐释了中国判决可以在美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论证了复议申请人“中美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美国不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外国判决”的观点存在逻辑错误,用有力的事实和严密的逻辑推理证明了中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即中国的判决可以在加州得到承认与执行。


经江苏省高院审理,最终作出裁定,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法院的裁定确认了美国原审判决的程序与实体合法性,并基于“事实互惠”,认定其应在中国得到终局性承认与执行。


案件启示:树立涉外法治的鲜明导向

本案不仅是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提起的复议案件,其更深远的意义在于:


巩固“事实互惠”实践:通过详实的案例论证、法律查明,为中美司法互惠关系认定,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本土判例,增强了中国涉外司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针对复议人通过恶意注销公司、滥用诉讼权利以拖延程序、转移财产的行为,本案的最终裁决树立了鲜明的司法立场:利用法律程序差异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会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将得到坚决保护。‌此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复杂涉外案件中出色的业务能力以及致邦律师维护客户权益的决心。